事项名称 | 玉树市临时占用草原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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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其他 | ||
责任部门 | 玉树市草原监理站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 ||
办理地点 | 玉树市德宁格巷2号(赛马场) | ||
收费标准 | 无 | ||
联系方式 | 玉树市草原监理站 0976—8817885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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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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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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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
事项名称 | 玉树市临时占用草原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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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其他 | ||
责任部门 | 玉树市草原监理站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 ||
办理地点 | 玉树市德宁格巷2号(赛马场) | ||
收费标准 | 无 | ||
联系方式 | 玉树市草原监理站 0976—8817885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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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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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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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