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设立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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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企业 | |||||||
责任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 |||||||
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 |||||||
收费标准 | 无 | |||||||
联系方式 | ||||||||
申请条件 | ||||||||
设定依据 | ||||||||
办理材料 |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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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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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设立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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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企业 | |||||||
责任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 |||||||
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 |||||||
收费标准 | 无 | |||||||
联系方式 | ||||||||
申请条件 | ||||||||
设定依据 | ||||||||
办理材料 |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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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
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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