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离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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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个人 |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 ||
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收费标准 | 证书费9元一对 青计收费[2003]1175号 | ||
联系方式 | |||
申请条件 |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和住房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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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 ||
办理材料 | 1、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 本人的结婚证 4、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和住房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6、 女方当事人不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的,提供女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盖有“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的婚育证明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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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
办事流程 | 审核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协议书(原件)、照片→填写出示《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审查→颁发《离婚证》 |
事项名称 | 离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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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个人 |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 ||
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收费标准 | 证书费9元一对 青计收费[2003]1175号 | ||
联系方式 | |||
申请条件 |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和住房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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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 ||
办理材料 | 1、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 本人的结婚证 4、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和住房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6、 女方当事人不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的,提供女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盖有“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的婚育证明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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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无 | ||
办事流程 | 审核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协议书(原件)、照片→填写出示《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审查→颁发《离婚证》 |